栏目:社会百态 ┊ 发布时间:2018-09-25 07:03 ┊ 来源:www.youqu8.net
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佘某、杨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56058.12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为780291.12元
四、驳回原告佘某、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宣判后,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及代理人均未对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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