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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永元公益基金电话,公益基金存违法违规嫌疑!(2)

    栏目:八卦爆料 ┊ 发布时间:2016-11-10 07:02 ┊ 来源:www.youqu8.net

      (一)未接受年度检查、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三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基金会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信息披露制度》第四条 中国红基会对所披露的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第七条 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要求中国红基会披露信息。中国红基会应申请人的要求,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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